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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中国和平出版社与王晓龙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1999年10月26日)

点击数:1591次 添加时间:2013/6/28 [打印] [关闭]

[1999]知监字第26号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和平出版社(以下简称和平出版社)为与王晓龙、天津市南开区五环科技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五环经营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9)高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五环经营部以支付一切必要费用和稿费为代价,根据其与王晓龙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第4条之约定,合法取得了《中考总复习系统指导》丛书的专有出版许可,而且协议中没有约定明确的有效期限,故原审判决认定五环经营部已将协议约定的“权利用尽”与事实不符。

  2.和平出版社与五环经营部订立出版合同,合法取得了丛书的出版许可,而且王晓龙对五环经营部委托和平出版社出书是明知而且默认的。

  3.二审判决判令和平出版社和五环经营部分另一次性赔偿王晓龙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首先,和平出版社已如约支付给五环经营部50000元稿酬;其次,和平出版社已经尽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现将申请再审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告我院并迳复申请再审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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