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绍
法律动态
律师动态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那实务操作当中,掌握在半小时,原告因为自身的原因迟到半个小时,如时间没有安排好,时间记错了,路走错了,路上堵车了,那都是原告的原因。原告只要过了半小时,那这个庭就不开了,就按撤诉处理。
当然撤诉以后,原告还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原告起诉一次非常不容易的,原告要下个决定,要请律师或者自己起诉弄材料。还要山高路远,到管辖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材料不行还要改,材料缺少还有再补充,这样一次、两次、三次都有可能的。
第二个,原告每一次都准时开庭,就是只要有一次没有安排好,迟到了半个小时,就是按撤诉处理,那其实这个规定也太严格了,可以给一次机会。比如说第一次迟到司法罚款,具体怎么设定郑律师还没有想周全。第二次直接按撤诉处理。
而且按撤诉处理,对法院法官和被告都造成负担,法官安排了这个庭,也提前花时间看了起诉材料;被告也进行了准备并赶到法庭;按撤诉处理后,绝大多数原告还会起诉,法院又要立案安排。
另外一个,从被告的角度来讲,完全也不对等的。为什么呢?原告迟到了就按撤诉,就相当于这个案子没有打,被法院打回去了。但对被告来说,被告迟到是缺席审理。你要知道在当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打官司是讲究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很多的事实无法全部由证据来举证的,还需要被告的言词来核实的确认的。很多事实还需要原被告双方在法庭审理当中由法官言词询问来审理查明,由法官发问来确定这些事实,那被告缺席审理的后果,往往是对被告有利。
那这样的话就表示什么呢?原告迟到了,按撤诉处理对原告不利,而被告迟到了,缺席审理还是对原告不利。你觉得这里面是不是有问题了?
同时另外一个方向,法官迟到永远没事情。法官今天有自己事情了,在开会或者忘记了,他就不审理案件了,另行安排,而法官不承担任何的后果,这是不是也不恰当?
郑律师再打个比方,你去开庭,可以相当于说你去亲戚家去做客。但是,因为你自己有事迟到了半个小时。那你亲戚说你迟到了,算你自己不来啊,你来了也不能上桌,也不能继续吃,我们吃我们的,你要来那就下次再来。那这种情况,你觉得你亲戚是欢迎你去做客,还是不欢迎你去做客呢?那这种情况出现了,你下一次还会去你亲戚家做客吗?下一次你亲戚请你去做客,你还会再去吗?下一次你还会请你亲戚去做客吗?可以参考传统罚酒三杯嘛。
当然如果法律后果对原被告是对等的,按撤诉处理一点问题都没有。比如,这一次轮到你请客了,亲戚迟到半小时,算亲戚自己不来,亲戚来了也不能上桌,也不能继续吃,你吃你们的,亲戚要来那就下次再来。
最后,郑律师核心要表达的就是不是不能按照撤诉处理,只是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审理严重不对等,严重的法律后果倾斜。
所以,郑律师从这个角度的诉讼规则讲,法律其实是不欢迎原告打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