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律所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 18861580077
  •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年11月1日)

点击数:10次 添加时间:2025/10/13 [打印] [关闭]

法释〔2025〕14号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宜兴法律顾问,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