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律所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 18861580077
  •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动态 > 

无锡市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细则(2021年3月5日)

点击数:634次 添加时间:2022/7/9 [打印] [关闭]
  一、服务项目名称

  无锡市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
 
  二、服务主体要求

  1.依法登记的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跨市或者跨省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开办资金应分别达到400万元和600万元。

  其他企业法人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万元,且已出资到位的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跨市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注册资本应在800万元以上;跨省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200万元以上,且已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30%;

  2.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设有面积100㎡或以上的与其开展网拍辅助事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设有独立的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录入室和网络竞价室,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录入室和网络竞价室应当配套录音录像功能;

  3.具备拍卖财产VR拍摄及制作能力;

  4.配备固定的咨询服务录音电话,确保每个咨询电话都能全程录音;

  5.具有10名以上相对固定,能够承担法律、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等事项的专业人员;

  6.具有完善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制度;

  7.具有执行法院提出的、与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三、服务模式

  1.准入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向全社会公告本细则内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并完全认可本细则相关要求的单位均可报名参与,无锡中院行政装备处、鉴定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报名的相关单位按要求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入围初选名单,初选名单统一对外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最终确定无锡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名单库,由无锡中院进行统一管理。

  无锡中院督察处负责监督无锡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名单库建立的全过程;负责处理审核过程中相关单位提出的异议或举报。

  2.运行模式: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采取摇号方式,即各执行法院通过大数据摇号系统,采取每案摇号方式从名单库中确定一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公司(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公司)进行相关工作,摇号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执行法院应当将相关音视频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与执行案件进行关联。摇号确定后的网拍辅助公司,不再参与该法院接下来10个案件的摇号程序,从第11个案件可以继续参与摇号,以此类推。

  各执行法院不得任意更改摇号结果,如确有错误,应当上报无锡中院执行局后,统一修改。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1.接收任务。执行法院通过摇号选中网拍辅助公司,在钉钉群内及时发布中标单位及标的物情况后,各网拍辅助公司应当于一小时内予以接收并回复,并在24小时内与执行法院网拍管理员沟通材料交接及任务实施情况。

  2. 现场查看。接收任务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到标的物所在地现场进行查看。重点审查标的物现状与法院交付资料或评估报告描述状态是否吻合、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情况、法院张贴的封条、裁定书以及门锁是否被动过。现场查看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3. 完成上网材料。及时制作拍卖标的文字说明、视频及照片等资料,严格按照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的要求,填写有关数据和文字说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照片(照片不少于8张)、视频(时长不少于2分钟)、拍卖标的说明材料等录入“智槌”网拍辅助工作系统(以下简称“智槌”系统),及时上传给执行法院网拍管理员。如非网拍辅助公司自身的原因可能导致延期的,网拍辅助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天向执行法院网拍管理员和无锡中院网拍管理员(82226888)同时报备,由无锡中院执行局核实相关情况。否则将对网拍辅助公司予以扣分处理(1分/件),超过2件的将取消继续服务资格。

  4. 协助义务。配合执行法官完成对拍卖标的议价、询价或评估等确定网拍起拍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催问评估进度、现场张贴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材料传递及其他拍卖前准备工作);协助执行法官完成财产录入工作及网络挂拍工作;协助管理和定期查看拍卖标的。

  5.瑕疵报告。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拍卖标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说明,应当客观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发现拍卖标的有人无故占用、评估报告存在漏评、待处置财产所有权不明确或证照地址不正确、与实际不符等情形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执行法院网拍管理员或执行法官报告。拍卖标的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的,应进行特别标注提醒。

  6. 监督义务。执行法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法官提醒,如仍未有进展的,可在钉钉群内向执行法院网拍管理员或无锡中院网拍管理员进行报告。对于执行法官在网拍过程中的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网拍辅助公司有义务向无锡中院及时进行报告。

  7. 接受咨询。拍卖公告中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24小时开通并统一接受相关人员对拍卖标的咨询,答复的内容仅限于有关拍卖操作问题及拍卖公告或评估报告中已经明确的情形;对于涉及法律问题或其他不明确的地方,不得擅自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外答复,否则由于擅自答复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网拍辅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当面咨询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接受电话咨询的,应当确保全程录音。

  8. 组织看样。保障意向竞买人在开拍前一天提出的看样需求;看样存在障碍的,网拍辅助公司提前报告执行法官,由执行法官确定统一看样时间,并原则上派执行人员到场共同参与集中看样过程。看样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9. 拍品推介。协助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方式推介拍卖标的,不动产应当制作VR视频进行挂拍,鼓励进行网络直播拍卖。如发现有相关中介公司将拍卖标的作为指定产品或房源发布广告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或无锡中院报告。

  10. 后续服务。拍卖标的成交后,及时联系买受人并告知其相关流程和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预约到法院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间等工作;督促买受人按时支付拍卖尾款;协助法院完成拍卖成交等相关文书送达、财产交付等各项工作。

  11.业务拓展。根据有利成交、促进交易、自愿合法等原则,可以为竞买人提供其他特色服务及推广。如提供整理、清洗、存放、仓储、保管、运输服务、广告宣传、APP推广、开锁、协助办理过户、完税、提供贷款保险、协助贷款等拓展业务。各网拍辅助公司拟开展的拓展业务应当向无锡中院行政装备处进行书面报备;同时开展拓展业务的前提应当是竞买人自愿,并递交书面申请,禁止强行推介。

  12. 记录回传。将现场查看、接受咨询、组织看样等工作录音录像的记录通过“智槌”系统及时回传给执行法院,不录入或者录入不完整,视为未完成相关服务项目,并视情扣减相应服务费用。

  13.其他工作。协助执行法院完成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驻点

  1.网拍辅助公司不得拒绝执行法院要求其委派具备网拍辅助事务能力的工作人员驻点的要求。

  2.无锡中院通过大数据系统摇号确定各网拍辅助公司在执行法院的驻点顺序(梁溪、江阴、宜兴法院各3人,其他法院各2人)。驻点人员每轮驻点时间为6个月(从2021年3月19日开始实行)。

  3.网拍辅助公司根据驻点顺序及时派驻人员到执行法院进行网拍辅助工作,驻点人员应当遵守执行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法院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相关网拍辅助公司可以共同聘请一批优秀人员作为法院固定驻点人员以替代相关公司的流动驻点人员,但固定人员应当征得执行法院的同意并提前报无锡中院执行局审查同意。

  4.驻点人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大专或以上学历;

  (2)中文、法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与各个拍卖环节相关的专业或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职称)证书;

  (3)与网拍辅助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有社保缴费凭证;

  (4)有一定计算机和网络操作实务水平(可以在执行人员的指导下独立操作财产录入工作及挂拍工作)。

  (5)不能为案件被执行人或有其他失信记录。

  5.执行法院应当审查驻点人员的学历和操作水平,如不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可以不予接收并要求网拍辅助公司及时更换。如网拍辅助公司未按驻点顺序或未按本细则要求派驻人员到执行法院,或者未将不符合要求的驻点人员进行更换的,视为自动退出名单库。执行法院将相关情况上报无锡中院核查确认后,通知驻点顺序的下一个网拍辅助公司依次替代并派驻人员。

  6.执行法院不得擅自更改驻点公司入驻顺序,一旦查实,将暂停该法院人员驻点工作。

  六、费用标准(采用固定式)

  1.拍卖物最终成交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或以下的: 200元/件。

  2. 拍卖物最终成交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或以下的: 500元/件。

  3. 拍卖物最终成交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或以下的:1000元/件。

  4.拍卖物最终成交额在人民币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的:2000元/件;

  5.  拍卖物最终成交额在人民币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以下的:3000元/件;

  6.拍卖物最终成交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以下的:4000元/件;

  7.拍卖物最终成交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4500元/件;

  8.摇号确定的网拍辅助公司完成单个案件拍卖标的拍卖全过程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各类补贴、加班劳务费、社会保险、培训、通信、离职经济补偿等人员成本费用、服务期间所投入设备、耗材维修、耗材设备等费用、交通费、场地费、管理费、网络租赁及维护费、税金、企业利润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拍卖单个案件拍卖标的全过程的一切费用】。

  9. 执行法官可以根据执行需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决定将可分割的财产分开拍卖,但最高不超过原拍卖标的收费标准的2倍;案件中拍卖标的超过5个(包含)以上,且成交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最多不超过8000元。

  10.拍卖标的超过3个(包含)且至少1个拍卖标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外,同时成交金额超过500万元(包含)以上的,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分管院长批准,最多不超过12000元。

  11.采取网络直播方式进行拍卖并成交,溢价率超过10%的,每个拍卖标的辅拍费用可增加500元,但每案增加费用不超过2000元。

  12. 拍卖标的未成交、或者成交后被依法撤销拍卖的,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恢复执行后再次进行拍卖的,无须另行摇号,执行法院通知原确定的网拍辅助公司进行相关工作,原公司已经退出的,可另行摇号确定其他网拍辅助公司。

  13.拍卖标的成交或变现后,执行法院凭网拍辅助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和“智槌”系统中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以拍卖成交款或变现款优先支付服务费用。

  14.上述改动后的费用标准从2021年3月22日开始摇号的执行案件开始实施。

  七、禁止性规定

  1.网拍辅助公司不得将网拍辅助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

  2.网拍辅助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
 
  3.网拍辅助公司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4. 网拍辅助公司不得以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或者股东的网拍辅助公司,不得承担或者参与本院及辖区内法院的网拍辅助事务。

  6.网拍辅助公司股东不得相互持股或是关联公司。

  八、保密工作
 
  1.网拍辅助公司对其接触到的相关执行工作内部文件、工作秘密或者拍卖标的信息以及执行当事人、意向竞买人或者参与竞买人的个人隐私、身份信息或相关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留存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法院审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开发布;

  2.执行法院与网拍辅助公司应当单独订立保密合同。网拍辅助公司人员上岗前,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保密承诺书。网拍辅助公司安排人员上岗前,应当开展工作纪律及保密教育,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

  3.网拍辅助公司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网拍辅助公司及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法予以制裁。

  九、退出机制

  名单库中的网拍辅助公司在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有权终止其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网拍辅助公司承担,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委托服务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延期完成任务2次以上的;

  3.存在泄密或擅自透露相关信息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在服务期内不配合执行法院工作的;

  5.未经执行法院书面同意在服务期内擅自更换服务人员的;

  6. 与他人串通或者进行利益交换,从事与其承担的网拍辅助事务相关的竞买行为的;

  7.故意向意向竞买人提供不实宣传,或者故意隐瞒、夸大拍卖标的瑕疵等,引诱或者阻碍他人看样或者竞买的;

  8.服务资质或提供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9.未按照执行法院内部规章制度办事,不接受整改意见的或者对执行法院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落实,情节严重的;

  10.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上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服务要求

  1.非工作时间,网络辅助公司应当提供常设每周7天×24小时服务专线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如有特殊情况,对相关法院的服务通知,网络辅助公司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派驻人员到达现场。

  2.网拍辅助公司无条件接受无锡中院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法院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及时作出有效响应。如对执行法院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会的,执行法院有权停止支付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执行法院报无锡中院审核同意后,直接终止合同,网拍辅助公司无条件接受。

  3、网拍辅助公司申请自行退出或被无锡中院终止服务的,如有未完成工作任务,应当继续按期完成。因不及时完成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由该网拍辅助公司承担。

  十一、服务时间

  1.自建立名单库之日起2年。

  2.执行法院应当通过“智槌”系统对网拍辅助公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同时每年度末在听取部分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名单库中的网拍辅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如考评不合格,或期间未按执行法院要求整改的,报请无锡中院进行处理。

  十二、风险提示

  执行法院不承诺在服务有效期内授予网拍辅助公司实际处理拍卖标的数量、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服务总金额,拍卖标的数量按执行法院的实际拍卖标的为准。

  十三、解释权

  本细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由无锡中院负责解释。无锡中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后的相关规定,网拍辅助公司可以选择服从或自动退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宜兴法律顾问,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