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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推翻掉了一个案件的管辖

点击数:1274次 添加时间:2021/4/2 [打印] [关闭]

  刚刚推翻掉了一个案件的管辖。一个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对方起诉立案的睢宁县法院,移送至我方的昆山市法院审理。当然管辖还没定论,裁定书还没有生效,对方还可能上诉。但郑律师就迫不及待的先写出来了。

  在郑律师收到睢宁法院管辖异议裁定书,看到“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文字的时候,甚是欣喜。

  为什么呢?

  一是,管辖异议成立在总案件数量中的比例太低了,大概在千分之一。

  这是郑律师根据办案经验估算的,法院还没有这个统计数据。大概是法院立案的一百个案件中,有一个案件当事人会提出管辖异议,在有提出管辖异议的十个案件中,大概有一个会管辖异议成立。那这样来算的话,就是一千个案件有一个案件是会成立管辖异议的。郑律师的这个估算估计还高了,实际比例可能远低于千分之一。

  这个比例低,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你要知道,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审查是非常严格和谨慎的,很多时候都是过界的,相当于案件审理,甚至比案件审理还严格,你说收下的案件立案后,管辖会有问题嘛,没有问题才是常态。

  另外呢,关于管辖异议在案件案由中,也不是平均分布的,在有些案由中很少,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侵权纠纷案),劳动争议案,离婚纠纷案,继承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纠纷案,合伙纠纷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在有些案由中就比例特别高,如合同纠纷案,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揽合同纠纷案。这一类案件管辖异议,主要在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和适用,本案也是这样。这里面的文章也很值得写,改日郑律师再写。

  二是,对方在另一个案件中提出了管辖异议,一审被驳回了,又提出了上诉。

  另一个案件也是基于同一笔买卖合同的交易。就是同一笔交易,各自起诉。只不过诉讼请求不同,本案中,对方是起诉我方,认为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另一个案件是我方起诉对方的,要求对方支付货款。

  另一个案件,对方是被告,我方在昆山法院起诉的,对方提出了管辖异议,我方应该是起诉早一点的,因为本案收到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的时候,另一个案件的管辖异议对方都提出上诉了。其实二个案件的管辖异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一样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可是管辖异议的结果截然相反,一个是对方输了,一个是我方赢了。郑律师想,对方肯定很郁闷。因为双方都是用的同一招,对方还是先出招,还没得逞,我方学着以牙还牙,得逞了。

  三是,我方并没有打算提出管辖异议,甚至刚开始准备提出的时候还有点忐忑。

  其实,如果对方不提管辖异议,我方是不会提管辖异议的。

  那为什么又提管辖异议呢。原因也有二个。一个是睢宁法院的案件开庭传票定在5月19日下午开庭,可是5月19日下午郑律师在昆山法院已经有案件要开庭,而且这个案件不怎么好另行安排其他律师开庭。

  所以,案件开庭冲突,常用的招数是一是与法官协调时间,二是提个管辖异议,但是管辖异议也不是随随便便提出的,搞不好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因为经常看到某地法院,对随意提出管辖异议的一方进行5万10万的罚款,认为妨碍民事诉讼。所以,郑律师还是谨慎的,目前郑律师执业十年,没有随意提出一个管辖异议来拖延时间的。

  在郑律师拟定管辖异议申请书的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个更正当更义正言辞的推迟开庭审理的法定事由,就是开庭时间还没有经过15日的答辩期,诉讼法上,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小额诉讼程序,更别说普通程序,都必须保证当事人15天的答辩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口头答辩。

  就是说,本案是5月11日收到的开庭传票,安排的是5月19日开庭,这样5月11日到5月19日还没有经过15日,这个15日就是法律上给我方做应诉答辩准备的时间,是法律上给予我方的权利,我方坚持的话,睢宁法院就不可以开庭。当然法律上,我方也可以放弃,直接出席法庭开庭应诉,口头答辩,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期,法院可以如期开庭,并不损害我方的诉讼利益,程序上合法,就没有问题。

  所以,在郑律师发现答辩期这是诉讼武器后呢,打算就不提管辖异议了。因为推迟开庭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但是呢,郑律师还是按照诉讼习惯,研究了一下管辖异议,认为提出还是有价值,有实际效果。

  再次回到管辖的法律依据,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对方是睢宁县的公司,我方是昆山市的公司,所以对方不是选择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起诉的,而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起诉的。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的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就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可以称为“涉诉债务”,主要根据诉讼请求来认定。那本案中,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我方根据对方提供材质为718钢的前模仁和滑块加工制造完成产品并负责试模合格(如果不能加工制作,要求重新提供材质为718钢的前模仁和滑块,并赔偿加工费用及试模费用25.5万元),二是赔偿检测费1190元,三是赔偿咬花费9000元,四是赔偿因交期及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经济损失3万元。这四个请求,是对方提出请求的原文,郑律师照搬写上。

  很显然,郑律师认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交付产品。

  所以,经过郑律师以上详细的论证和分析,心里有底了,内心确认了,本案不应由睢宁法院管辖,而应当由昆山法院管辖。

  所以,就在要求书面答辩的同时,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吧。在开庭前一天,即5月18日书面邮寄了要求答辩期限的申请和管辖异议的申请。

  在提出以上书面申请的同时,郑律师也照常电话联系了法官,出于三个目的,一个提前告知法官,第二天可以不安排开庭了,法官可以提前安排其他事情。另一个是提前让法官通知对方,不要出庭了,不要白跑一趟法庭了,很多时候来往法庭的路途是很耗时间的,这是出于诉讼礼貌。三个是以防邮寄在第二天送达法院后,法官没有及时收到手上,提前做个这样的准备。

  今天呢,收到了裁定书,睢宁法院对郑律师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予以了认可。

  其实呢,郑律师刚提出管辖异议时,也没有完全的把握,法官不采纳也是常有的事,法官不认真,走个形式驳回也在情理之中,因为毕竟是程序的问题,诉讼中轻视某些程序是常态,再说了,管辖的程序问题,一般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另外可能法官也会有不同的解释,这个权限在法官了。

  哪知道,拿到裁定书,按习惯先看裁定主文,看到“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文字的时候,欣喜若狂,整一天都在欣喜之中。

  趁着内心的热度,全文敲打键盘,特写此文,以记之。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20年6月1日儿童节农历庚子年鼠年闰四月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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