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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代理卖方毁约买方要求20%违约金的房屋买卖合同案

点击数:937次 添加时间:2021/3/1 [打印] [关闭]

  这是一个市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买方,被告是卖方,双方签完合同三周,被告根本违约即毁约,不卖房屋了,由此引起纠纷。

  大概案情是。

  2019年7月4日原被告经过第三人我爱我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服务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座落市玉山镇观湖壹号花园房屋,总价408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221万元(含定金),银行贷款支付187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另合同第六条约定,如果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第十五条约定,任何违约一方都需支付守约方和第三人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几天第三人告知原告,被告反悔毁约了,不卖房屋了。

  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和第三人在第三人办公室,被告仍明确不卖房屋了,也不同意任何赔偿,更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房屋总价的20%。

  以上,原告找到律师郑宝华,认为郑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代理了上百起起的房产纠纷,要求郑律师全权代理,起诉被告。

  郑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整理和组织一下证据材料,就可起诉市法院,案件打赢应该没问题。决定接受这个案件。

  2019年7月30日郑律师将案件起诉至市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81.6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2019年9月11日市法院安排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均到场,经调解法官循循诱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讲法说理,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粗暴无理的毁约,就属于法律上和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不是被告的房子被告就想卖就卖,不想卖就不卖,还是要受法律和合同约束的。

  被告在冷静思考了几天,及咨询相关律师后,于2019年9月20日至郑律师前进东路386号苏州银行五楼办公室,三方到场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继续履行,即继续进行交易,同时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5万元。

  2019年11月12日原被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12月1日银行贷款放贷至被告账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交付了房屋给原告。

  案件到此,就全部了结。对委托人即原告来说,是一个大好结局,损失既得到了弥补,房屋又拿到了手,尽管经历了一番波折。

 

宜兴律师 郑宝华 2019年12月4日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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