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价格自律,积极倡导价格诚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苏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包括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定销商品房等)均适用本规定。
前款价格行为含商品房广告宣传中的标价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商品房标价统一使用价格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价目表》格式(样表附后),实行一套一标。
第五条 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凡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房屋交易场所、售楼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商品房价目表》,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如遇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第六条 《商品房标目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房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价格批准文号、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平均销售价格和一套一标等内容(具体内容附后)。
第七条 《商品房价目表》中平均销售价格按下列规定标示:
㈠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基准价格加允许浮动的幅度内进行标示。
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由房地产经营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制定价格进行标示。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不得收取所标示价格(收费)以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擅自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其《商品房价目表》等标价资料应由委托销售的房地产经营者负责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手加价。
第十一条 各房地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标价工作。
第十二条 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是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销售价格行为、倡导价格诚信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标示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各市(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物价局(办)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苏州市物价局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印发的《苏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