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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90年4月14日)

点击数:590次 添加时间:2021/1/21 [打印] [关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最高法
199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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